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光包含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權,還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海域使用權等等,都是《不動產登記》所規定的“不動產”的登記對象。
還包含登記簿冊,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嚴格規范登記簿的管理有利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規定,登記機構應當設置統一的登記簿,載明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相關事項,并對登記簿的介質形式、登記機構的保管保存義務等進行明確。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要求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的信息要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信息實時共享。
1、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需要攜帶原件驗證,留復印件辦理。
2、契稅完稅或減免契稅憑證等完稅證明,需攜帶原件;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
3、不動產測繪資料,包括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樓層分層分戶圖等有關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的證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需提供土地出讓相關資料及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