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房產是自己的,可以出具房產證,或是購房合同、出資等多方面證據。既然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作用極為有限,那么登記機關發放房產證的意義何在?其實,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范疇中發揮作用,并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
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后,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
房屋產權證明一般是這樣寫的,在某年某月某日,出全資在某地方購買了住房,或者是其他的房一套或幾套,因為什么原因,在某某的同意下,將產權進行暫時的登記,未經某某的同意,不能擅自對房產進行處分,如果擅自進行了房產的處分,應按照被處分時的所有損失以及該損失50%的懲罰性賠償。
但是必須要注明在紙上不能出現任何添加,或者涂改的痕跡,以防止在產權證明發生變化的時候具有有力的說詞,合同一式兩份,雙方都各持一份,法律效應是一樣的,最后經過雙方的簽字蓋章或者是手印,就完成了合同。在整個合同中需要明確指示出時間,房子的信息,以及具備雙方的共同簽章。
如果產權上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具有房貸的,還需謹慎小心,可能會涉及到還款問題,銀行會督促你還款,如果三期不還還會影響到信用問題;另外還需要注意貸款的次數,如果還沒買房,那么你下次的買房就會變成二次房貸;這些問題在產權證明的時候都是應該注意的,細節上的問題往往會給你以后的生活省下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