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一)婚前買房是一方個人支付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分割,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只能根據產權人的意愿。
(二)婚前買房均為二人出資雖然還沒有結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資買房,該房產就算二人否認共有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分割方式按當時的出資比例。
(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后還貸在法律上有規定,婚前買房友一方支付首付的,該首付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婚后還貸的部分屬于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分割。
(四)婚前父母買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新婚姻法解釋三全文,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