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買賣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價格大幅度下降,買方拒絕購房
房屋交易流程要辦理完成需要一定的時間,不管是辦理貸款,還是過戶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審查資料,而在辦理過程中如果房屋價格大幅度下降,這就會導致買方寧愿放棄定金,也不愿意繼續買下房屋。
2、買方不愿贖樓
在交易過程中,涉及的房產可能依舊會在銀行進行抵押,而賣方可能會因為自己沒有足夠資金還清銀行貸款,然后借助買方的力量去還款。最開始買方可能會答應此條件,但是隨著一系列手續的辦理比較麻煩,涉及的問題較多,從而放棄為賣方繼續贖樓,造成違約。
3、不愿支付房款
在交易過程中,買方可能會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去銀行做首期的資金監管,致使買賣合同無法再繼續履行。此外,還可能是履行完了大部份,但不再履行交款義務,比如雙方簽署的是陰陽合同,買方只按照陽合同的數額支付購房款,而不按照陰合同的價格支付,這時買方也就構成了違約。
除了以上三種情況,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列明不繳納定金算違約,那么部份定金不支付不屬于違約,因為定金屬于實踐履行合同,就算部份不繳納,依舊可以就按照已繳納部份履行。
二、如何約定二手房買賣違約金
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有些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些問題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是影響了一方的權益,至少給對方造成日期的延誤。從合同約定的角度講,應該對合同履行的所有細節進行約定,并約定出現某種違約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對于根本違約可這樣約定:合同簽訂后,如甲方不出售該房屋,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若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不出售房屋是指甲方主觀不出售該房屋或以實際行動表示不出售該房屋,如將房屋售與他人、不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超過一個月或拒絕交付房屋超過一個月的。
合同簽訂后,如乙方不購買該房屋,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若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不購買房屋是指乙方主觀不購買該房屋或以實際行動表示不購買該房屋,如拒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在具備公證提存條件后不辦理公證提存手續、不支付購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不辦理貸款手續。
三、二手房買賣違約怎么辦
二手房賣方違約可以直接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具體參照《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