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先弄清楚一些購房知識可以避免吃大虧,今天就來和大家說一說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是什么,希望可以給大家實際的幫助。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是什么?
1、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不過安置房的土地性質一般是劃撥,如果過戶的話是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其他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
2、商品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營的住宅。
開發商建造的商品房的土地性質是出讓性質,買賣的時候不需要在繳納土地出讓金了。
3、土地來源的區別: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4、產權的區別: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5、質量的區別:
安置房往往建設利潤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加上職能部門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氣,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
安置房是小產權房嗎?
1、小產權房因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而無法取得房產證,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有權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機構應是縣級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門,所以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只能證明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使用權,而不能產生確認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權的法律效果。
2、當安置房有房產證時,購買安置房的風險相對較小,但買受人仍應對售房者是否擁有完全產權,房屋土地性質以及當地政府是否對于拆遷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規定進行審查了解,并在購房合同中對于交房時間、辦證時間、土地出讓金以及稅費的承擔等關鍵環節進行明確約定。
因小產權房無法取得房產證,購房者僅能通過購房協議取得房屋使用權,而無法取得房屋權,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故購買小產權房存在極大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