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時,對于房子本省的問題是十分注重的,但很少關注購房合同中的細節,是對定金、訂金的概念模糊,一旦出現糾紛就不好解決。在交易過程中,大家比較集中的問題便是出現在了“定”與“訂”的問題上。下面小編就為各位購房者進行一個詳細分析,幫助大家了解什么是“定金”和“訂金”。
定金:合同履約的保證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訂金:預付性質的支付
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其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其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購房前要弄清楚二者的區別
如果開發商收取定金后,并沒有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那么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并沒有形成。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戶向開發商交的錢就可能是定金,也可能是訂金。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么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然只一字之差,但是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款的規定。因此,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尤其要注意這兩個字的區別,在重視房屋本身的一些問題時,在合同細節問題也要注意。希望上述內容能幫助大家了解“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保護好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