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傳言說商品房繼承協議可以不用再公證,其實這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此類公證取消了,只是今后繼承房屋時,不再強制進行繼承權公證了。但是有些人為了避免糾紛大家還是會進行公正。那么,商品房的繼承協議怎么寫呢?商品房繼承協議還需要公證嗎?
商品房繼承協議怎么寫?
商品房房產繼承協議是遺贈人與受贈人針對遺贈人生前與去世后的一些事項的約定,主要是受贈人對遺贈人的贍養,以及遺贈人去世后將房屋贈與受贈人的約定。
商品房房產繼承協議
甲方(遺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寫明遺贈財產的其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后贈送給乙方。其權的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權證)。
二、乙方應于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多少元,醫療補助費(可以約定其他費用)元。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品房繼承協議需要公證嗎?
1、根據《不動產登記實施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2、繼承協議不強制公證,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按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 下來的房屋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當事人自愿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當然也可以憑公證文書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以上就是關于商品房繼承協議怎么寫以及是否需要公證的介紹了。如果不用公正的話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公證,也可以在全部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如果有糾紛的話還可以選擇訴訟。當然,也可以拿著遺囑去進行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