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在買賣過程中會遇見哪些購房上的違約呢?大部分都是因為雙方責任不清,互相推諉所造成的一些糾紛。所以在簽訂二手房購房合同違約到底有哪些情形呢?今天小編在這里為大家來講一講如何來處理二手房買賣合同所遇見的糾紛問題。
怎么處理二手房合同違約?
1、如果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買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賣家承擔違約金。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很多人對于違約金存在誤解,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正確簽訂,或者不能實現己方的意愿。
2、在中介提供的很多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格式條款中,中介通常將違約金約定為總房價的20%。很多人以為違約金多只能約定為20%。其實純屬誤讀。我國的《擔保法》中規定了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也許對違約金的誤讀從此而來。但定金和違約金并不是一回事。違約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協商確定。
3、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于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4、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愿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我們國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
5、因此房屋買賣雙方要結合上述法律規定,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的約定違約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一般來說,20%是約定違約金中較高標準。實際上,法律對此沒有嚴格限制,只要不顯失公平,法院將依照合同約定判決。
違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房屋買賣在二手房買賣中,簽訂了合同,合同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有時候也會出現違約的現象。關于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無免責事由。
2、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3、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有違約的情況,一定要承擔起來違約的責任。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房屋產權的真正人。房產的權屬糾紛都是與房產證上登記的相關權利人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