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多,其中一部分人因為賣方反悔而惹上官司。近期,很多房屋買賣糾紛因為房價上漲過快而被人關注,本文搜房網分析近期賣方毀約案例分析,告訴您哪些情況合同可以視為無效,買房賣房要當心。
案例:
王女士將豐臺區的一套房屋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丈夫哥哥,后因房價太低提出訴訟,想要收回房屋。一審敗訴,仍堅持上訴。
房屋買賣詳情:
王女士夫婦居住美國,兩人在豐臺有一套66㎡的房子。在2012年12月份,王女士丈夫的親哥哥提出用150萬元購買這套房子,雙方于2013年7月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房產買賣過戶(目前仍有40萬元房款未支付)。但王女士回國后才知道這套房屋在市場上的價值至少要250萬元。王女士覺得“在美國生活十年多,缺乏對北京房地產交易價格判斷的經驗。被告利用我們這點以及對親屬關系的信任,讓我們對其提出的房屋價格信以為真,產生重大誤解,造成雙方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于是提起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
王女士有理,想退房:
郵件可以證明當初定價的時候,對方提及賣給別人房價會高點兒,但是丈夫認為對方因為有親情關系,實際價格也就多個三五萬。事實上,當時市場價高于定價幾十萬,如果自己知道是不會簽署合同的。另外,郵件只是丈夫個人的意思,不能代表他,而且在房屋過戶之后,王先生也同意協商退房。如果認定郵件有效,那么雙方的退房協議也應該有效。
王先生有理只想補款要房:
當初通過郵件及電話已達成一致,雙方約定的房屋價格與2012年12月的市場價格接近。原告夫婦雖然人在美國,但對網絡信息的掌控能力強,也經常與家人通電話,他們很清楚北京的房價,因此不存在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情況。原告回國后,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過戶回去,但合同已簽訂并已履行。此外,他與原告有親屬關系,房屋總價低于市場價三分之一也很正常。
解約訴訟結果: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買賣雙方的交易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合同應該有效。買賣雙方定價過程有電子郵箱為證,系為協商確定,對買賣雙方都有約束力。原告以價款過低,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不予支持。目前,王女士正在上訴,要求改判。
哪些情況下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3、以欺詐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合同;
哪些情況下買房可以退房?
法律允許買方退房的常見情形有:
1、賣方一房二賣,買方可以退房。
2、開發商擅自將已售房產抵押。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誤差面積過大。
6、延遲交房。
7、房屋不能辦理擁有權登記。
8、不能辦理購房貸款。
9、變更房屋規劃設計(適用于商品房)。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