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春節前后都是交房的高峰期,按理說歷經了辛苦的選房購房,順利交房就在眼前,理應高興,但考慮到并非住房都能夠順利通過驗收,建議購房者要對交房過程可能存在的問題心中有數。
即將交房的樓棟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交房呢?對房子不滿意,業主是否有權利拒絕交房呢?
一、開發商需具備的交房條件
(1)應當出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房屋不存在漏水、滲水、嚴重裂縫、天花板脫落等導致業主無法入住的瑕疵
(3)買賣合同約定的其他交樓條件,如永久水電等
二、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交房
(1)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
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購房者就可以拒絕收房。例如,雙方約定收房時要完成精裝修否則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購房者當然有權拒絕收房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購房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三、收房常見問題有哪些?如何應對?
1、未能按時交房
按合同約定,發展商會在交房前十幾天用掛號信的方式將交房通知單郵遞給買家,告知具體交房的時間及須帶齊的資料。發展商約定的交房時限一般在收樓通知書寄出30天內,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被視為發展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買家應從通知單的后期限之日起承擔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
對策:購房者在購房時要寫清楚郵寄地址,一定要是容易接收、能保障親自簽收的地點。如合同約定的收樓期恰遇上購房者出差,可通過電話或親友咨詢具體情況。不能如期到場時,可以書面形式委托親友進行,也可及時與發展商聯系,另行約定時間,并用書面形式確認。
2、開發商證書不全
開發商證書不全,驗房前應要求發展商出示《建設工程質量認定證書》,索取《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竣工驗收備案表》(簡稱“三書一證一表”),還有各種相關驗收表格,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收意見表(如《樓宇驗收記錄表》)等。只有證件齊全了,才能簽署入住單。時下不少樓盤“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是《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這是因為樓盤整體建筑未完成,有關部門無法驗收。
對策:遇到這種情況,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房。如果確實被要求收房,也要在《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文件中寫明“未見××文件”等字樣,并妥善保留好相關文件副本。
3、先簽文件后驗房
先驗房后繳費、簽文件的收房程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大多數發展商采取先繳錢填表、簽文件,再驗房的方法,使購房者處于被動狀態。
對策:購房者應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里,不驗房就不收房。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的,則可在收房文件中注明“未驗房”等字樣,驗房時如出現情況,也可與開發商討說法。
4、開發商大事化小
對業主在驗房時發現的毛病,如墻面或地磚破裂、漏水,甚至是房屋結構性問題,一些開發商總會表示這只是小問題,到時讓人修修就可以了,想方設法不讓業主將問題列進驗收文件里。
對策:不管發展商陪同人員如何信誓旦旦,業主都應堅持原則,只要發現問題,無論大小,都要在相關文件或表格中記錄下來。如果樓盤根本就沒準備驗收登記表,則要自備紙筆,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
5、小區配套不齊全
驗房時,業主不僅要驗屋內,對于小區的整體規劃也要仔細查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如同期建設的車庫、會所、景觀園林等。
對策: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將開發商的承諾寫進合同條款中,并保存好可作為合同附件的宣傳資料。檢驗配套設施時即可按合同所載的條文及開發商在售樓時的承諾查驗。如果在入住后發現問題,還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發展商協商解決。
6、巧立名目亂收費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但個別發展商到交房時仍巧立名目進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