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房屋租賃人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售房者在賣房時往往會忽略這點,一不小心就攤上了官司……
賣房沒及時通知租戶 違約賠償數萬元
2005年,李女士租下了如東縣海保公司的商鋪做婚紗攝影的生意,年租金4萬元,租期8年,租賃合同中還約定好在租賃期間,若海保公司欲轉讓房屋,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李女士。
2013年2月,李女士繳納房租時得知該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吳某,并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2014年1月26日,李女士將海保公司、吳某以及受委托與自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濱州物業公司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海保公司與吳某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賠償人民幣45萬元。不過,由于訴訟中經評估,房屋現價和當時的售價相差386.65萬元,因此李女士改為索賠386.65萬元。
經法院判決,海保公司作為出租人在房產權轉移時未履行通知義務,已構成違約,參考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比例,海保公司應賠償李女士17.2萬元。
此外,濱州物業公司是受到海保公司委托,與此案并無關系,而吳某是善意取得房產,房屋買賣協議依舊有效。對此結果,李女士表示將再提起上訴。
買賣房產需謹慎 優先購買權不可忽視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不過,在實際生活中,除了承租人,還有一些人同樣享有優先購買權。
1、共有人
據規定,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所以說,出售共有房產的話,你必須經過共有人同意,或者出具共有人的同意書,否則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
2、原產權單位
據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實行標準價。購房后擁有部分產權,可繼承也可在購房五年后進入市場出賣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
3、公有舊房原住戶
同樣地,根據規定,出售舊房時,原住戶也享有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