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建房是指單位組織職工向單位繳納資金,由單位的名義在自有土地上籌建房屋,房屋建成以后再由單位依據內部集資建房的政策,按照成本價銷售給職工。那么單位集資建房的土地來源是什么,土地使用權歸誰呢?
單位集資建房的土地來源是什么
1、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三十四條規定,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3、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使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單位集資建房土地使用權歸誰
1、單位將所建房屋出售給職工后,職工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證,即職工對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權。職工對于自己擁有物權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2、所以,單位集資所建房屋,只要職工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即職工對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權。雖然有許多單位對于職工處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但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是對于職工權利方面的限制,與法律是相悖的。
3、單位集資建房是單位組織職工向單位繳納資金,由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在自有土地上籌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單位依據內部集資建房的政策,按成本價銷售給職工的房屋。
4、在未將房屋分配給職工之前,單位系合法的權利人。在將集資房屋分配給職工后,單位對于集資所建房屋的物權即已喪失。單位將集資所建房屋分配給職工的行為,既是對自己物權的行使,又是一種內部行為,不完全根據職工的意志。
單位集資建房由于其土地來源以及產權性質的不同,其出售的價格高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其產權界定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當然也有低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格,其產權為房改成本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