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期結束時,出租方或者中介公司經常用房屋損耗需要賠償這樣的理由扣下承租人預付押金的部分甚至全部。面對這種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了相應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不續簽的,合同自動終止,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或者屋內設施正常磨損時,承租人不必賠償,合同終止后,業主應及時、全額、無息退還押金(當然,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期間如有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可從押金里扣除相應數額,剩余押金同樣應當無息、及時退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