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房屋不動產登記流程如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2、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3、個人或者單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時,需要按照規定提交齊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須攜帶的原件材料。
1、封面名稱:
房產證的封面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2、扉頁蓋章:
房產證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不動產權證為各登記機構公章。過去以各地方人民政府為主體,而下一步不動產登記的主體變為了登記機構,因此不動產權證書取消了套印,直接蓋各登記機構的章。
3、扉頁增加二維碼:
不動產權證書在扉頁的右上角新增了一個二維碼,作為存儲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標識,市民掃描二維碼即可以獲取不動產權證編號、不動產單元號碼等相關信息,實現不動產信息快速查詢。
4、內頁增加不動產單元號:
不動產權證書的一項重要變化就是增加了不動產單元號,為今后可能以“宗地單元”為依據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奠定基礎。
5、附圖更全面:
在附圖方面,房產證只有房、地兩個附圖,而不動產權證書則會逐步將宗地、宗海以及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全部標注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