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請:
縣級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填寫登記申請表,每個地區的要求不一樣。
2、準備材料:
那么不動產登記應該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如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等。
3、審核:
申請人提交材料之后,登記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如無異議則可以進入下一個程序。
4、受理登記: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要求在30個工作日內,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完成不動產登記手續,不過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登記中記錄的事項從記載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自此完成不動產登記。
當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其他事項發生變化時,通過申請登記的方式進行不動產的公示。不動產變更登記是有一定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不動產的坐落、名稱、用途、面積等自然狀況變更的。
3、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5、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額抵押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6、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7、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