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均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另,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而農業農村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292號建議的答復(農辦議〔2019〕152號)中明確“農民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轉讓、出租等方式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受讓、承租人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成員”。對上述法律及國家主管部門的態度做簡單表述,即“村民沒有權利自行處分宅基地,村里的房子只能賣給同村的,其他村的、城里的人都不能買。”。但簡單的解釋往往顯得撰稿人很不專業,為了彰顯本人的專業性,下面盡可能復雜的解釋一波。
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宅基地“三權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權。首先要明確的是,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權是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村民因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所以有資格使用村集體的宅基地。村民的房子蓋在宅基上面,賣房子勢必導致房子下面的宅基地被一并出賣,而宅基地屬于村集體不是村民個人的財產,個人不能處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所以村民無權賣房子。其次,外村的人因為不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所以沒有資格使用該村的宅基地,也就沒有資格買該村的房屋。最后,從國家宏觀層面來說,宅基地是村民安身立命之根本。孟子說過“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宅基地是農民安居樂業的根本性保證,若允許農民將宅基地使用權賣給城鎮居民,則會出現農民將唯一住宅出賣后居無定所情形,極不利于社會及國家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