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者選擇房屋的過程中存在著種種的波折與變動,如果購房者交了購房意向金,但是中途由于自身原因,決定放棄購房,那么這筆錢還能要的回來么?
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沒收該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于以該定金為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
訂金則是一種預支款,是款項的一部門,不具有擔保的性質。
在法律上并沒有“意向金”這個專有名詞,根據其意思,結合合同的實際情況,應該屬于定金或者訂金。
假如無法根據合同本身的內容確定其性質的,可參考交易習慣確定其含義。通常以為,未明確有擔保意思表示的意向金,應理解為訂金。
在購房過程中,購房者為表示購買的誠意或為了擁有第一購買權,需要支付意向金即為訂金,但是這個訂金是不具有擔保成分的。只有轉為定金后,才轉化為具有擔保的形式,代表買賣雙方認可對方,愿意達成一致的買賣關系。如果有一方違約必將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在房產中介居間成交的購房者,首先會由房產中介公司幫其選擇中意的房屋,然后簽訂買賣居間協議并支付意向金。收取意向金后,居間方約見房屋人進行房價及各項題目的確認。房屋人同意在買賣居間協議上簽字確認,居間方將意向金轉交給房屋人,這時的意向金就轉化為定金了。與此同時,購房者需要留意,交付意向金一定要向房產中介公司索要正規的蓋有公司財務章的收據作為保存,以免房產中介公司的置業參謀有不道德的行為泛起,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交了購房意向金 但不需要房子了 該如何要求退還?
一般在中介買房,肯定會簽署一份三方居間協議,在三方居間協議中會先簽字,此時房東還沒簽字,你所付的錢就是意向金,若房東同意你的條件,簽署了三方居間協議,則此時你的意向金就會轉為購房定金。
所以,如果現在房東還沒同意條件且簽收該錢款,則該錢款目前的性質還是意向金,你完全可以取回該意向金,如果中介不退還,你可以要求退還,并書面告知鑒于目前還沒簽收,你收回購買的邀約,要求中介退還意向金。
若中介告知出讓人已經簽收,為了防止中介作假,假冒房東簽字侵吞你的意向金,你必須面見真實的房東確認該事項的真實性,如果真的是房東簽收,則該錢款轉為定金,你不購買則該定金是要被沒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