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及前期投入補償有關問題的意見》發布。進一步規范前置審批用地處置程序、補償方式等。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及前期投入補償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有關單位:
為妥善處理我市歷史上前置審批的國有建設用地(以下稱前置審批用地)完善土地出讓手續的問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對前置審批用地的出讓程序及前期投入補償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已取得用地文件且不屬于閑置土地的前置審批用地,或者已被認定為閑置土地但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決定需在規定期限內以公開出讓方式完善出讓手續的前置審批用地。
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核發以下用地文件之一但至今未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各類經營性用地(含工業倉儲用地):
1.原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核發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通知書》;
2.原廣州市國土局核發的《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通知書》;
3.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建設用地通知書》或者1999年1月1日前核發的《關于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通知》。
(二)未核發上述用地文件,但原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工業倉儲用地,且確因規劃實施需要完善相關用地手續實施建設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用地單位統稱為原用地方,全部以公開出讓方式完善土地出讓手續。
二、前置審批用地處置程序
(一)公開出讓程序。
1.原用地方自行完成或者委托土地儲備機構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后,持前置審批用地批文、前置審批用地權益單位變化資料、落實補償的依據、權屬注銷憑證等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以公開出讓方式完善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2.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用地資料并確認規劃條件后,與原用地方簽訂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協議,約定處置方式、前期投入補償標準及方式、交地等有關事項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
3.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擬定出讓方案,按照程序上報審批。
4.出讓方案批準后,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公開出讓。前置審批用地在出讓公告中應當客觀披露地塊現狀情況,明確成交后以現狀交地、新受讓人應當承擔解決的地塊歷史遺留問題。原用地方應當按照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協議約定履行有關義務。
(二)納入政府儲備程序。
1.原用地方自行完成或者委托土地儲備機構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后,可以持前置審批用地批文、前置審批用地權益單位變化資料、落實補償的依據、權屬注銷憑證等申請納入政府儲備。
2.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原用地方簽訂收儲協議,約定前期投入補償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等有關事項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
三、前期投入的補償方式
前置審批用地前期投入補償款按照以下方式核定:
(一)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倉儲用地)。
1.已征地結案,或者已拆遷結案且沒有回遷安置補償的地塊。
現行規劃為居住用途毛容積率2.0以下(含本數)部分,或現行規劃為商業服務業用途毛容積率2.5以下(含本數)部分,按照實際成交價格的如下比例作為前期投入補償金額:
屬于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比例為實際成交價格的50%;屬于利用歷史用地的,補償比例為實際成交價格的55%;屬于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比例為實際成交價格的60%;同一項目涉及上述不同用地來源的,按照不同來源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加權平均確定比例。
居住用途毛容積率2.0以上,或商業服務業用途毛容積率2.5以上部分,原用地方不參與分成,全部作為政府土地收益。
2.已拆遷結案但涉及回遷安置補償的地塊。
前期投入補償數額為居住用途毛容積率2.0以下(含本數)部分,或商業服務業用途毛容積率2.5以下(含本數)部分的實際成交價格與按照相應用途市場評估價計算的土地純收益之差。
居住用途毛容積率2.0以上,或商業服務業用途毛容積率2.5以上部分,原用地方不參與分成,全部作為政府土地收益。
(二)工業倉儲用地。
工業倉儲用地按照實際成交價格的60%確定前期投入補償金額。
四、前期投入補償款的申請和撥付程序
前期投入補償款的申請和撥付程序區分以下情形:
(一)公開出讓情形。
1.原用地方競得土地使用權。
前置審批用地由原用地方競得土地使用權的,原用地方需按照成交價格全額支付出讓價款,并按照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協議約定履行有關義務后,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前期投入補償申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
2.原用地方未競得土地使用權。
原用地方未競得前置審批用地使用權的,在地塊受讓人繳清全部出讓價款后,原用地方應當按照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協議約定清場交地。原用地方憑交地憑證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前期投入補償申請,補償資金的審核與撥付按照上述第1點的程序辦理。原用地方未按照相關協議交地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委托開展相關工作,相關費用從原用地方前期投入補償款中抵扣。
(二)納入儲備情形。
原用地單位申請納入儲備的,前期投入補償款撥付按照收儲協議執行。
五、其他規定
(一)前期投入補償金額按照首次公開出讓成交價格計算,公開出讓的地塊公開出讓成交后發生規劃用途和容積率等指標變化的,補償額不再作調整。
(二)司法機關委托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開出讓前置審批用地的,前期投入補償款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三)已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前置審批用地,原用地方未能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要求在限期內完善出讓前期手續并提出出讓申請,或者原用地方提出出讓申請但公開出讓時無人競投的,按照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施行日期
本意見自2023年5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意見實施之前,已簽訂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協議且仍然有效的,補償標準按照用地處置協議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