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認為所住小區的物業公司的服務態度差,沒有盡到物業管理職責,且小區物業管理混亂,所以拒絕交納物業費。另外,于某認為物業費標準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約定的,沒有經過其同意,因此,物業公司多次向其催交物業費,均遭拒絕。
目前,與此類似的拖欠物業費糾紛常有發生,那么如何認識和解決此類物業費糾紛呢?業內人士就此問題采訪了遼寧建方律師事務所李智律師。
一、業主有權接受合同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其法定權利,這也意味著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全體業主提供物業服務,而業主在接受物業服務的同時,也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交物業費,就物業服務合同而言,應屬于違約行為。
至于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等義務的,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請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依法遵守。
目前,普遍存在著開發商先期聘請物業公司并與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雖非合同的當事人,但亦應遵守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即在物業費標準適當的情況下,業主不得以其并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簽訂合同未經其同意)而拒交物業費。
同時,應當說明的是,業主以所謂的不需要物業服務為由而拒交物業費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業主如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存在加重其責任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請求確認該等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