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有金錢的地方就容易出現糾紛,當然,這大多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在咱們的二手房屋買賣過程中,除了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的房屋成交價格以外,還存在有稅費繳納的問題,而這個二手房屋買賣稅費則經常就會成為糾紛的原因所在。那么二手房屋買賣稅費糾紛有哪些情況,二手房屋買賣稅費糾紛怎么處理?咱們不妨通過如下的幾個案例來看看!
案例一:楊某是一個外地的打工人士,在現在的公司任職五年,因為考慮到收入的問題,決定離職與朋友合伙做生意,但是公司卻以曾經出資為其購買房屋供其居住為由拒絕楊某的離職申請,于是楊某與公司領導達成協議,讓公司出售該物業,并愿意與公司平分該收益。2014年3月1日,楊某收到該公司通知表示物業已出售并收到轉賬的50萬元。
同年5月1日,楊某通過某中介公司就位于天河區的某物業與業主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定金5萬元。但在交易過戶時,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楊某名下已有一套物業,不能再次購房。經調查得知,原任職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業,就將其作為公司宿舍。終,由于楊某不具備購房資格,導致交易不成,業主李某沒收定金5萬元。楊某表示對業主的行為不滿,但是終卻無法那會定金。
其實這個案例中的大部分責任是歸咎于楊某自身的,專業律師表示:在購買物業前,楊某應注意核實自身的購房資格,確定自己是否有購房的資格。即便是無法確認自己的購房資格,也可事先與業主在合同中約定若由于購房資格導致交易不能履行的處理方式,從而減少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避免在此過程中出現上述的二手房屋買賣稅費糾紛。
案例二:張某和女朋友決定在廣州購買婚房,看中了業主張某的物業。業主因為沒有將房產證明隨身攜帶,但是在自己的記憶中房子卻似乎已經滿了五年,于是便“準確”的告知了張某。同日,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各付各稅。
但在辦理二手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時候,雙方才發現房產證登記時間是2011年,尚未滿5年,需繳納營業稅。業主李某仔細查看房產證后,發現自己錯將建筑時間(2005年)記為登記時間,并認為營業稅費(約10萬元)過高,遂反悔提出取消交易,買方張某予以拒絕,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李某繼續完成交易過戶手續。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買方張某主動表示多支付2萬元,雙方各付各稅,完成了本次交易。
律師提醒:業主在出售物業前,應查看清楚房產證上記載的登記時間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切勿自以為是;對于買家,簽訂合同前,應要求業主提供交易物業的房產證與契稅完稅證明,或者前往房地產登記部門與稅務局咨詢交易物業的涉稅情況。另買賣雙方也應按照國家的規定,約定各自承擔相應的交易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