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一定要將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管理機關進行備案,那么,房屋租賃合同必須備案嗎,房屋租賃合同到底要不要備案?跟小編閱讀全文,相信您就全明白了。
對于經營性用房來說,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三十日之內帶著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所需要的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住宅用房,暫可不備案,但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小編建議好還是登記備案,否則就有可能發生出租人將同一間房子房子同時租給多人的情況;同樣的,出租人也面臨著承租人非法將房子租給別人的風險。所以盡管在法律上住宅用房可以暫時不用備案,但還是備案的好。
此外,提醒,如果您是在首都北京租房,凡是在該地域范圍內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租賃服務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臺地區的人或者外國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以看出,有些合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
這就說明了,房屋租賃合同就必須要辦理登記備案,長期以來,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司法界都對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是否影響合同效力爭論不休。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統一了認識。
根據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又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后,具有下列對抗第三人效力:
①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該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②租賃期屆滿出租人需將該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③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④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該抵押物被依法處分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繼續履 行原租賃合同。
因此,如果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必須要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那么就不是要必須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只不過,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的情況下,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