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運用于下列合同:(1)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國務院1983年12月17日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對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押金擔保持明確的否定態度,但全國通過并于95年1 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其第四節“房屋租賃”中沒有對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規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原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即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押金擔保。因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推論。(2)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里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3)旅客住店合同, 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于或大于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4)住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5)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在與受雇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不過,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因此,這里使用押金有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不過,從其他國家如日本、德國的勞動立法來看,雇傭合同中使用押金是允許的。但臺灣省的學者普遍認為,押金僅適用于租賃合同(注:吳啟賓:《論押租金》,刊于《法學叢刊》1968年第1期,第 73頁。)。這樣的話,押金的范圍太狹隘。
關于押金擔保的范圍,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來說,租賃、承包合同的擔保范圍是:(1)租金、上繳的承包利潤;(2)租賃物、承包物的返還;(3)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旅客住店合同的擔保范圍是:(1)房價;(2)退房;(3 )其它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住院醫療合同的擔保范圍是:(1)住院費、醫療費;(2)退病房;(3)其它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勞動合同的擔保范圍小, 即只擔保受雇人不當履行職務時的損害賠償。
債務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對受押人而言:
1.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出押人欠繳租金、承包利潤、醫療費用,受押人可從押金中徑行扣除抵充;不過,出押人無填補已扣押金的義務。
2.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返還租賃物、承包物,或者已正當履行其職務的,受押人應當返還押金,或者返還已扣除損害賠償后押金的余額。
3.當債務人的其它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受押人就押金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押金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利息,歸受押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出押人而言:
1.依合同規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實務中,押金的交付往往還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個條件。
2.押金返還請求權。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基于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當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并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后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