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需同時滿足在城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連續滿2年;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保達到1年的人員這三個條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租賃房屋的,戶口登記在集體戶。
1、買房落戶:
(1)國有土地上房產證規劃用途明確為“商品住在房”或“住宅”都可以辦理戶口。
(2)凡在我市國有土地上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單位集資房、福利房、遺贈房、拍賣所得房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合法固定成套住宅房(不包括回遷安置房和商業、門面、辦公、公寓式酒店等非住宅用房),準予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落戶。
買房落戶申請所需材料: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二手房需提交稅憑證)。
買房落戶辦理流程:攜帶以上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移。
2、親屬投靠落戶:結婚后,實際生活于一處,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合肥有房產證,或者是夫妻關系要求投靠的一方實際生活在擬遷入的戶內(散居戶、空掛戶或集體戶除外)。
投靠落戶申請所需材料:夫妻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投靠落戶辦理地點:派出所、區行政服務中心戶籍窗口。
1、凡在我市市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并實際居住生活,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下同)的子女,在我市落戶;購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時在我市落戶。
2、凡在我市市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并實際居住生活,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在我市落戶;此戶口落戶后,不得再申請購房人父母戶口遷入。
3、凡在我市市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下,并實際居住生活,允許其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等3人在我市落戶。此戶口落戶后,不得再申請購房人父母和子女戶口遷入。
4、具有本市區常住戶口的居民購房遷移戶口的,可同時遷移購房者本人、配偶和已在戶內的子女;購房一方的父母(可不受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限制)需在我市落戶的,可申請遷入(含市區外遷入);戶內已有一方父母的,不得遷入另一方父母。
5、二人以上共有房,須經共有人協商一致,出具協議書,申報其中一人及其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親屬在我市落戶。
6、購買二手房時,新房主須在原住房戶內戶口遷出后,方可辦理《房地產權證》;公安機關憑《房地產權證》等相關證明,辦理新房主購房遷移戶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