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是因為從《婚姻法》角度,屬于婚前財產、婚后贈與的行為,在房產變更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買房婚后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買房,婚后夫妻一起還貸,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的,該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若是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房產一般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個人所有,但婚后夫妻一起還房貸的,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半可以就此部分要求分割;若婚后以個人婚前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付款方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