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我國政策對于宅基地管理這么嚴格,那么城鎮居民買了農村房屋或非試點區域的農民買了外村的房屋,會有怎樣的風險呢?
首先,具有被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風險。《2011年最高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及《最高院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法發〔2008〕36號)均明確“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所以,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出賣人取得的房屋價款應當返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應當將房屋騰空后返還給出賣人。
其次,無法取得產權證的風險。根據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不動產登記范圍;同時,《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土資源部(已撤銷) ,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 財政部 , 農業部(已撤銷)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第十條規定“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上述三個法條,環環相扣,首先城鎮居民(非試點區域外村村民)購買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必須登記在其名下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據我國土地政策,是禁止向城鎮居民(非試點區域外村村民)登記發放宅基地使用權證的。
最后,被強制拆除或沒收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非法購入的宅基地上建構房屋,因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也無法取得規劃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有很大風險被當作違章建筑被要求強制拆除或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