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買賣交易過程中,購房者是不是有被開發商或房產中介要求繳納定金、訂金或誠意金的經歷,這三者到底有啥區別?很多人傻傻分不清!這里就此來聊聊“四金”一字之差差在哪。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法律解析
1、具有法律效應,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
2、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3、按照法律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4、履約,定金應當抵作房價款或者債務人收回。
5、給付定金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回;收受定金方不履約,雙倍返還。
訂金
房屋買賣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解析
1、視作預付款,沒有法律效應,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
2、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訂金成為價款的一部分。
3、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無約定。
4、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況下,不管哪方違約,訂金原數返回。
5、收受訂金方違約不用雙倍返還,支付訂金方風險較大。
誠意金
這個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常見,購房者繳納小額金額,表達購房誠意,中介從而向房主談房屋價格或其他事宜。
法律解析
1、法律上沒有誠意金之說,屬于當事人自發行為。
2、達成購房意向,誠意金可抵作房款。
3、達不成購房意向,需無條件退款。
4、誠意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無約定。
5、購房者和中介好就誠意金退還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看了以上內容,你對買房交易時交納的各種“金”有了認識了嗎,尤其是定金和訂金之間,一字之差,被開發商鉆空子,買不到房還拿不回定金,那就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