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會遇到交定金的情況,那么定金與押金有什么區別?購買二手房應該如何交定金?下面小編為您介紹相關知識。
一、二手房購買定金與押金的區別
“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押金擔保,在本質上屬于質押的范疇。其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于擔保物權的范圍。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間交易形式,我國法律并沒有承認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二)設定人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于被擔保的主合同之當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是合同債務人的自己擔保;押金的設定人可以為合同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三)約定限額法律規定不同:定金的數額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其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無數額上的限制,當事人約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
(四)制裁后果不同:定金罰則適用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當事人違約時,定金啟動其罰則功能,具有明顯的懲罰性。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違約方以押金為限,給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雙倍返還的押金義務,懲罰效果較弱。
定金是在書面合同中明確以“定金”字樣,所約定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諸如訂金、押金、預付款之類的,不能認定其性質為定金,不能適用法律規定的定金罰則。
二、購買二手房時如何交定金?
通過房屋中介公司找到合適的房子后,購房者通常都會被中介公司要求交付一定的定金,以便留住房源。為了保證定金的安全,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一)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與房主之間就該房屋掛牌出售的委托協議。在該協議中應當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賣家收取定金的內容。
(二)與中介公司簽訂書面的中介協議。該協議至少應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保留期限及定金的處理方法等約定,并一定要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三)與中介公司簽好中介協議后實際交付定金前,購房者還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房主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書。
(四)收到委托書后,在交付定金時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據。該收據僅有中介公司經辦人員的簽字不行,一定要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做到了以上四點,一旦房主不同意出售房屋,購房者便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不會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