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在繁華鬧市或是景觀絕佳,只要一旦發生過惡性事件,房子的出售之途艱辛。“兇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若攤上某位買家頭上,這就是天大的事情。萬一買到兇宅該怎么辦?有什么辦法可以提前識別“兇宅”呢?先來看個案例。
【案例】
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張女士購買劉女士的房屋,簽訂合同時,某中介公司和劉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沒有人居住,更沒有出過事。
張女士入住該房屋后,在偶然和鄰居聊天的過程中,得知劉女士的丈夫在該房屋內上吊身亡。張女士遂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劉女士對裝修進行補償。
【法院處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屋買賣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賣房人應如實披露房屋的實際情況。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對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產生影響,但該情況會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懼、忌諱等,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事項。
劉女士故意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兇案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合同的簽訂亦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教你幾招識別“兇宅”
買家若對“兇宅”有所避諱,可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并應多方探聽業主出售房屋的情況,比如到轄區派出所了解或將其購買房屋地址作為關鍵字在網上搜索。同時,買家也可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若買家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業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業主賠償10萬元”之類的合同條款。
這樣的約定可以督促業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讓買家在發生糾紛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依。另外,業主如自身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向買家說明,并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對于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在向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時,除要按照行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如實告知物業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外,對于非告知義務的內容,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如實調查、了解和反映情況,不應未做調查就隨意承諾,或提供虛假信息或作虛假承諾,誤導或誘騙消費者交易。若消費者對“兇宅”有所避諱,且需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調查的,應明確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