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有很多者為了減少稅費損失,都采取了公證的方式。但法官指出,公證賣房有很大的風險,不要因為節省了費用而吃了官司,下面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
2015年,業主 某與買家周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70萬元出售位于海珠區的物業。 某由于工作繁忙,遂辦理委托公證書,全權委托其朋友陳某處理該物業的交易。一個月后, 某收到陳某匯來的170萬元房款及物業已出售的短信通知。但是,沒過幾天, 某又收到法院發來的開庭傳票,訴求是周某要求 某承擔違約責任。之后, 某立即詢問陳某事由,其表示該物業未出售給周某,而是以180萬元出售給另一買家并辦理完成交易手續,賺取了10萬元差價。
終,法院判決 某對周某承擔違約責任。 某也另行起訴,向陳某追償。
案例二:
小劉原本在朝陽區有一套房子。去年7月,她因為急于出售房屋,經熟人介紹,就把房子以14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人”阿強。
當時,雙方為了節省稅費,沒有辦理房產過戶,而是選擇了公證。小劉收取了10萬元定金,隨后,她就辦理了公證委托,將房子委托給阿強,并將房屋的出售、抵押、解押、過戶、支付銀行貸款等有關房屋處分的各項權利全權授予阿強。
阿強在取得公證授權兩個月后,就又將房屋加價出售,以173萬元賣給了阿英。
阿英購房后,就將173萬元購房款如數支付給了阿強。但是,阿強收到錢后,只是將其中一部分款項用于支付小劉的購房款后,并沒有將余款用于辦理提前還貸解押手續,反而揮霍一空。
購房人阿英遲遲等不到房屋解押過戶,就將二房東阿強與一手房東小劉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朝陽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并支付逾期過戶違約金10萬余元。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一手房東小劉協助阿英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并以購房款173萬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從逾期之日起計算違約金至判決確定的過戶之日。
公證交易房產,兩方都要承擔巨大風險。因為辦理委托公證,房屋權并沒有轉移,賣家還是房屋的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賣房人是委托人,買房人是代理人。如果現在的買房人以后賣房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對外的責任都由賣房人承擔。
一方面,如果買房人違約,賣房人作為“被代理人”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即賣房人應對買房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賣房人將背負很大的法律風險,因為二手房者在與其他買家進行房屋交易時,是直接以房東代理人的身份出現,法律后果將由房東來承擔。
另一方面,買房人也要承擔很大風險,因為,賣房人也可能一房兩賣。一旦賣房人一房兩賣,拿到錢后“人間蒸發”或者揮霍一空,那么買房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