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如果因為欠下債務,而被人以脅迫的方式簽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會有效呢?下面我們就結合實例,聽聽是怎么講的。
案例介紹:
馬某前往昆明做生意,但因為生意場上的失利而欠下了巨額債務,身為債主的王某知道了馬某的情況,擔心自己借出去的錢打水漂,因而向馬某索要錢款。
在向債務人馬某索要無果的情況下,氣急敗壞的王某選擇了鋌而走險。2016年年初,王某伙同他人找到馬某,在恐嚇、毆打馬某之后,雙方商定以馬某的一套房產抵債,并簽訂了《房屋買賣成交合同》一份,但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馬某購房款33萬元。
在簽訂合同期間,王某限制馬某離開,并帶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等手續。在辦理房屋登記過程中,馬某趁王某不注意逃離現場并報警。之后,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執行刑事拘留。
然而,王某并未意識到自己的過錯,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馬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王某是采用非正當手續迫使馬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民事行為理應無效,故該合同內容對馬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而且,王某與馬某簽訂的《房屋買賣成交合同》,實質內容為以房抵債,該房屋產權尚未轉移前,馬某反悔不履行協議內容,王某主張繼續履行的,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終,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未達到法院支持。
律師評析: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所以說即使是追討欠款也要采取合法途徑才可以。
本案中,王某因索款心切,以對債務人馬某施暴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且是在馬某違背意愿的情況下逼迫其簽訂該合同,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