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定金為金錢擔保。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可以適用于買賣合同,也可適作于其他有償的合同。
定金可以分為:
一、 成約定金: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二、 證約定金;
三、 違約定金:給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收受定金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沒收的定金;
四、 解約定金;
五、 立約定金:擔保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數額不宜定得過低,也不宜定得過高。定金數額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則有可能使得受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的高于其實際損失。
法律快車網合同律師提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的20%,則把定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降至主合同標的的20%即可,而不應將此種定金合同視為當然無效。
定金與預付款均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一定金額,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為以下幾點:
一、 定金合同是一種要物的從合同,而預付款的約定則為主合同內容中的一部分,且為諾成式的協議;
二、 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給付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而欲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合同債務之履行提前提供資金上的幫助,預付款的給付本身構成了履行債務的行為;
三、 當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活遲延履行時,定金發揮著制裁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即當定金約付方違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當定金收受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在支付預付款的場合下,無論及付方違約還是收受方違約,收受方均應將預付款原數退回;
四、 定金可廣泛的是用于各類合同,而預付款的適用則存在不少法律的限制。
定金額的約定對于定金合同是否有效關鍵,那么,收受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呢?
一、 當合同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或者作為給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應予以返還。若定金與應為給付的種類相同,以可以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二、 當合同由于可歸責于定金給付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本應向對方當事人就其違約行為付損害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定金,守約方可以徑直占有定金作為損害賠償。受約方不能再向給付定金的一方提出賠償請求。
三、 當合同可歸責于收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于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既應向定金給付方賠償預定金數額相同的損失,又應向定金給付方返還其收受的定金,故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自應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