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有時候賣方會因為一些因素違反合同,在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后,賣方如果違約該怎么辦呢?
二手房買賣賣主如果反悔怎么辦
李女士將自己在上海市臨青路的一套房子賣給了陳先生一家之后,看到房價在上漲,又起了悔意。陳先生以及家人遂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繼續來履行合同。近日,上海市楊浦區的人民法院根據訴訟中原告變更的訴訟請求,對此案作出了一審的判決:解除合同,李女士需要賠償陳家的房屋差價約71000元。2007年8月,陳先生的母親再次向李女士支付定金20000元,并與李女士簽訂了“收款憑證”一份,明確上海市楊浦區臨青路內的一套房屋的售價為106萬元,并約定了房屋首付款、房屋設備、有線電視等其他費用。2007年9月12日。陳先生以及妻兒與李女士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三人向李女士購買上述的房屋,房價款是70萬元,雙方在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產的交易申請了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同日,陳家支付給李女士購房首付款26萬元及維修基金2000元。
之后不久,李女士看到房價上漲,自己賣出的房屋不少,就提出不愿繼續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2007年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業務員的賬戶內匯款262,000元。2007年10月13日,陳先生書面要求李女士繼續履行合同遭拒。李先生一家三口遂于2007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庭上,李女士稱當時其實講好的價格是106萬元,為偷漏稅款,雙方才在合同上約定房款為70萬元,所以合同是無效的。因房價上漲,不愿再以106萬元的房價繼續履行合同。審理中,中介公司業務員將李女士入賬的262000元返還給陳家。因李女士堅持不愿再履行合同,經法院釋明,陳先生等人變更訴請,解除合同并賠償房屋。經法院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評估,結論為: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值為1,131,000元。遂判決:解除《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付款憑證》約定的條款;李女士賠償陳先生一家經濟損失71,000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800元,訴訟保全費4,020元,評估費人民幣5200元,共計人民幣20,020元,由李女士負擔。
賣方違約應承擔什么責任
本案中,根據雙方簽訂的《付款憑證》的相關條款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李女士明確將房屋以人民幣10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陳家,并約定了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期限。李女士收受了陳先生一家的購房款首付款人民幣26萬元及維修基金人民2000元后,由于房價上漲而拒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陳先生曾書面要求李女士繼續履行合同遭拒,李女士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應由李女士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對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承擔。原告經法院釋明,不再堅持主張履行合同,故解除買賣合同。但因房地產市場的不確定因素,導致陳家要用高于雙方約定的價格購買同類型房屋,造成了其可得利益的損失,法院據此認定陳家有經濟損失,通過房產評估,確定李女士應根據評估的結論向陳家賠償相應損失。
如果真的在房屋買賣的時候,出現賣方違約的情況,買房人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