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二手房屋的買賣時,簽訂的二手房的買賣合同時,很有可能會碰到這種“陰陽合同”的糾紛的問題,那么,到底什么是所謂的二手房買賣中的“陰陽合同”呢?為什么會出現呢?
到底什么是所謂的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其實指的是我們在二手房的買賣的過程中,買賣的雙方就同一套房屋的買賣簽訂的數份不相同價格的合同。送到房產交易進行登記的叫做“陽合同”,只供登記使用。雙方在私下留存的則叫“陰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的成交價格。
陰陽合同為什么出現的:
簽定“陰陽合同”絕大多數的人是為了進行避稅,即在房屋的買賣關系中,由雙方所簽訂向有關的部門進行備案的那一份合同,雖然這符合合同所成立的形式的要件,但是,這一份合同的目的是通過虛假的降低合同的標的的方式,欺騙登記的部門,從而達到可以少繳稅金的目的。
陰陽合同的效力:
陰陽合同這種做法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違反了我國的稅收的法律法規,因此是無效的,不具備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關系的效力。“陰合同”確實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以作為確定雙方的民事權利的義務關系的基礎。但是這種做法卻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稅收管理的規定。如果屬于是一般偷稅行為,機關則有權給予相關罰款、拘留等的處罰;如果是偷稅數額比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如何判定該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在因“陰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后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但是,這樣的規定并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愿。
法院對陰陽合同的認定
1、對于差價以裝修名義并且差價較小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2、對于差價太大,一般會認定無效。
3、對于賣方不想賣,主張中介與買方惡意串通以低價過戶損害其利益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4、對于買方不想買而主張賣方避稅,或者簽現售后只想以現售合同上的低價買,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5、對于雙方仍想交易但過戶時一方主張以真實價過戶,另一方拒絕的,會調解,調解不成則認定合同不成立。
6、沒簽過戶確認書,現售價變少的,視為雙方意思變更,現售合同有效。
因此大家不要因為偷稅了而簽訂這樣的陰陽合同,不僅會損害國家的利益,自己也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應該按照規定的流程來辦理二手房的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