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真的只有70年居住權嗎?普通老百姓花幾代人的血汗錢買的只是70年的居住權,這也能算是買房嗎?70年后是誰把老百姓買的房子據為己有?買了房子70年后應該怎么辦?
買房子只有70年居住權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屬于國家,城鎮居民住宅用地出讓期大年限為70年,是從開發商拿到土地開始計算的。如果期滿,需要重新根據基準地價繳納土地使用費或者重新辦理土地出讓。但是要命的是該法規定,出讓期滿,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所以,70年后房產將無償收歸國有。
所以,如果國家不修改《憲法》,則70年后,我們的房產將收歸國有。因此,房價張的再厲害,不過是高價租了70年的居住權。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
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買房子70年后怎么辦?
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有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
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
以上就是“買房子只有70年居住權嗎?買房子70年后怎么辦”的內容,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